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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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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三 章 附則
第 99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第 10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