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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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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大西洋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二、大目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三、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四 總噸位一百以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申請書修正規定.PDF
附件五 我國籍運搬船赴大西洋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六 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七 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八、海鳥忌避措施基本技術規格.PDF
附件九 漁船船位及作業資訊回報傳真表.PDF
附件十 鮪延繩釣漁船於我國及大西洋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PDF
附件十一、運搬船申請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轉載應檢具資料.PDF
附件十二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十三 ICCAT 轉載確認書.PDF
附件十四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附件十五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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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附則
第 73 條
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第 74 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第 7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