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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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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附檔:
分期繳交得標金比率及未繳金額利息計算表.PDF
分期繳交得標金比率及未繳金額利息計算表.DOC
附件一○○公司○○業務電信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參考格式).PDF
附表一電信關鍵基礎設施影響因子評量表.PDF
附表二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基本資料.PDF
附表三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表.PDF
附表四電信事業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量及設施級別自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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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82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83 條
本規則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均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第 84 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人、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之期間(限﹚,除另有得展延之規定者外,均為不變期間。
第 85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罰。
第 8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