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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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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PDF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DOC
附件二 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內涵等相關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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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9 條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既有之相關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4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