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三、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前項所稱意外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及罹患疾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