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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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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3 條
本辦法所用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第 44 條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第 4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