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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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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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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徵收程序
第 三 節 船舶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第 69 條
漁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由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第 70 條
經徵機關應在收費處所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種噸位船舶之收費額。
六、免費船舶種類。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 71 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程序準用前兩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