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9: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喪葬津貼
第 66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第 66-1 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通知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四款但書得以切結書代替規定。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喪葬津貼後,尚有其他支出殯葬費之人時,應由領取之人負責分與之。
第 67 條
領喪葬津貼時,其所屬投保單位尚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