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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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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48 條
本細則所定事項之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
依本細則發給之許可證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之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50 條
本細則自國家安全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