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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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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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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7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之其他下列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內涵之相關事項。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成本分攤基礎設置之相關事項。
三、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報之會計報告種類、格式、提報次數、時限及應
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事項。
四、會計師受公用天然氣事業委託辦理其會計報告查核簽證之相關事項。
第 38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