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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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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二 節 捲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9 條
以鋼索供作荷物之吊升、直行、吊運車橫行等動作之裝置(以下稱吊升裝置等),其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
┌────────┬──────┬──────────────┐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捲胴等之類別│ 比 值 │
│ │ ├────┬────┬────┤
│ │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
├────────┼──────┼────┼────┼────┤
│ A │捲胴 │ 14│ 18│ 22.4│
│ ├──────┼────┼────┼────┤
│ │槽輪 │ 16│ 20│ 25│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B │捲胴 │ 16│ 20│ 25│
│ ├──────┼────┼────┼────┤
│ │槽輪 │ 18│ 22.4│ 28│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C │捲胴 │ 18│ 22.4│ 28│
│ ├──────┼────┼────┼────┤
│ │槽輪 │ 20│ 25│ 31.5│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D │捲胴 │ 22.4│ 28│ 35.5│
│ ├──────┼────┼────┼────┤
│ │槽輪 │ 25│ 31.5│ 40│
│ ├──────┼────┼────┼────┤
│ │平衡輪 │ 10│ 10│ 10│
├────────┼──────┼────┼────┼────┤
│ E │捲胴 │ 28│ 35.5│ 45│
│ ├──────┼────┼────┼────┤
│ │槽輪 │ 31.5│ 40│ 50│
│ ├──────┼────┼────┼────┤
│ │平衡輪 │ 12.5│ 12.5│ 12.5│
├────────┼──────┼────┼────┼────┤
│ F │捲胴 │ 35.5│ 45│ 56│
│ ├──────┼────┼────┼────┤
│ │槽輪 │ 40│ 50│ 63│
│ ├──────┼────┼────┼────┤
│ │平衡輪 │ 14│ 14│ 14│
├────────┴──────┴────┴────┴────┤
│備註: │
│1.表中之 A、B、C、D、E 及 F 分別表示附表四規定之吊升裝置等│
│ 之等級。 │
│2.表中之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
│(1)第一組鋼索: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 │
│ (蘭式 Lang’s)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 │
│(2)第二組鋼索: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Multi-│
│ layer strands) 者。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
│ 6 股 37 絲除外)或 8 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
│ 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蘭式 Lang’s)撚法│
│ 者及 6 股 37 絲者。 │
│(3)第三組鋼索: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
└──────────────────────────────┘
前項規定之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依下式計算,且其值不得低於等級 A 對應之值:
┌ ┐
│ σB │
│ ──+4g │
D │┌┌D┐ ┐μ2 │1
─=│││─│-9│────+9│─
d │└└d┘s ┘σB │H
│ ──+4g │
│ μ1 │
└ ┘
D ┌D┐
式中之─、│─│ 、σB、μ1、μ2、g 及 H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d └d┘s

─: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

┌D┐
│─│ :前項表中各該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捲胴等類別之對應值。
└d┘s
σB :鋼索之抗拉強度值。
μ1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表中規定之安全係數值。
μ2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經計算所得鋼索之安全係數值。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 2)
H :修正係數,依附表五規定。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固定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之中心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鋼索與捲胴、伸臂、吊運車架、吊鉤組等之連結,應使用合金套筒、壓夾或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