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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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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 安全管理系統之實施架構.PDF
附件二 營運規範.PDF
附件三、不良天候飛航規定.PDF
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PDF
附件六、飛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PDF
附件六、飛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DOC
附件七 最低裝備需求手冊.PDF
附件七 最低裝備需求手冊.DOC
附件八、急救箱、醫療箱及衛生防護箱裝置數量、器材及藥品.PDF
附件九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便攜式滅火器數量.PDF
附件九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便攜式滅火器數量.DOC
附件十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運輸類航空器裝置便攜式「防護性呼吸裝備」(PBE)規範及數量.PDF
附件十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運輸類航空器裝置便攜式「防護性呼吸裝備」(PBE)規範及數量.DOC
附件十一 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PDF
附件十一 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DOC
附件十二之一 飛機遇險位置.PDF
附件十三 飛機外部燈光顯示.PDF
附件十三 飛機外部燈光顯示.DOC
附件十六 北大西洋(NAT)最低性能導航規範(MNPS)空域作業.PDF
附件十六 北大西洋(NAT)最低性能導航規範(MNPS)空域作業.DOC
附件十七、縮減垂直隔離空域作業(RVSM).PDF
附件十八 航空器結構修理評估計畫之起降次數規定.PDF
附件十八 航空器結構修理評估計畫之起降次數規定.DOC
附件十八之一 運輸類飛機廣布性疲勞損傷檢查符合期限及使用限制.PDF
附件十九檢定駕駛員資格.PDF
附件二十 手冊內容規定.PDF
附件二十之一 農林噴灑飛航作業.PDF
附件二十之二 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PDF
附件二十之三 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繫留作業規定.PDF
附件二十之四 單渦輪發動機飛機於夜間或儀器飛航作業之附加要求.PDF
附件二十之五 直昇機離岸飛航作業.PDF
附件二十一 普通航空業使用之置便攜式滅火器數量.PDF
附件二十一 普通航空業使用之置便攜式滅火器數量.DOC
附件二十二 機長適職性考驗與近期飛航經歷規定.PDF
附件二十三、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規定.PDF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PDF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DOC
附件二十五 渦輪噴射發動機之高度警告性能要求.PDF
附件二十五 渦輪噴射發動機之高度警告性能要求.DOC
附件二十六 航空器攜帶緊急用降落傘與使用規定.PDF
附件二十六 航空器攜帶緊急用降落傘與使用規定.DOC
附件二十七 牽引滑翔機.PDF
附件二十七 牽引滑翔機.DOC
附件二十八、分段式維護檢查計畫.PDF
附件二十九 高度表系統測試及檢查.PDF
附件二十九 高度表系統測試及檢查.DOC
附件三十 航管雷達迴波器測試及檢查.PDF
附件三十 航管雷達迴波器測試及檢查.DOC
附件三十一航空器及其零組件維護紀錄保存規定.PDF
附件三十二 一具發動機失效之運渡許可.PDF
附件三十二 一具發動機失效之運渡許可.DOC
附件三十三、中英名詞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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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九 節 簽派員
第 177 條
簽派員職責如下:
一、航空器之簽派。
二、提供所需資料以協助機長完成飛航準備工作。
三、協助機長完成飛航計畫,並依當地規定向飛航管制機構提出。
四、提供機長於飛航中安全飛航所必需之資料。
五、飛機航行位置不能經由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飛機位置資訊自動追蹤機制位置所確定,且無法與駕駛員建立通訊聯繫時,應立即通知飛機最後位置附近之飛航管制機構。
第 178 條
簽派員於緊急情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航務相關手冊規定之程序採取措施,此措施不得與飛航管制程序衝突。
二、提供機長安全飛航所需之資料,包括飛航中任何改變飛航計畫之資訊。
第 179 條
簽派員執行職務時應具有民航局發給之檢定證並具備下列各款之經驗及知識:
一、於最近十二個月內應至少於其負責簽派之其中一條航路之航空器駕駛艙內作一次觀察飛航。
二、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航務手冊內容及航空器使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
三、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負責簽派飛航區域之季節性氣象情況及氣象資料來源、氣象對航空器無線電接收裝備影響情況、每一導航裝備之使用特性限制及航空器裝載說明。
四、航空器使用人對簽派員執行前條職務之能力認為合格者。
第 180 條
簽派員應熟悉與其職責有關之飛航作業規定,並依該飛航作業規定執行之。
第 181 條
簽派員連續停止工作十二個月以上者,非再經航空器使用人訓練不得執行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