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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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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陳情及申訴
第 49 條
監獄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決定或執行者,應通知申訴審議小組。
第 50 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