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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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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證券商
第 二 章 損益表
第 20 條
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三、傳遞費收入 受託買賣證券取得之傳遞費收入。
四、股利收入 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五、債息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
六、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七、股務代理收入 代理上市公司股務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第 21 條
費用
一、出售證券成本 賣出證券之成本。成本之單價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
二、經手費支出 證券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之經手費。
三、手續費支出 委託其他證券商買賣證券所支付之手續費。
四、證券跌價損失 證券市價低於成本之損失。
五、營業費用 為營業而支出之費用,包括員工薪津、文具、印刷、郵電
、交際、消耗、水電、旅運、修繕、保險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等
費用。
六、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七、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第 22 條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
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