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1: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格式B.PDF
格式C.PDF
格式D.PDF
格式E.PDF
格式F.PDF
格式G.PDF
格式H.PDF
格式I.PDF
格式J.PDF
格式K.PDF
格式L.PDF
格式M.PDF
格式N.PDF
格式O.PDF
格式P.PDF
格式Q.PDF
格式R.PDF
格式S.PDF
格式一.PDF
格式二.PDF
格式三.PDF
格式四.PDF
格式五~一.PDF
格式五~二.PDF
格式五~三.PDF
格式五~四.PDF
格式五~五.PDF
格式五~六.PDF
格式五~七.PDF
格式五~八.PDF
格式五~九.PDF
格式五~十.PDF
格式五~十一.PDF
格式五~十二.PDF
格式五~十三.PDF
格式五~十四.PDF
格式五~十五.PDF
格式五~十六.PDF
格式五~十七.PDF
格式五~十八.PDF
格式五~十九.PDF
格式五~二十.PDF
格式五~二十一.PDF
格式五~二十二.PDF
格式五~二十三.PDF
格式五~二十四.PDF
格式五~二十五.PDF
格式五~二十六.PDF
格式五~二十七.PDF
格式五~二十八.PDF
格式五~二十九.PDF
格式五~三十.PDF
格式五~三十一.PDF
格式五~三十二.PDF
格式五~三十三.PDF
格式五~三十四.PDF
格式五~三十五.PDF
格式五~三十六.PDF
格式五~三十七.PDF
格式六~一.PDF
格式六~二.PDF
格式六~三.PDF
格式六~四.PDF
格式六~五.PDF
格式六~六.PDF
格式六~七.PDF
格式六~八.PDF
格式六~九.PDF
格式六~十.PDF
格式六~十一.PDF
格式六~十二.PDF
格式六~十三.PDF
格式六~十四.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
第 25 條
銀行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第 25-1 條
銀行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銀行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25-2 條
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