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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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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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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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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收入分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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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九 節 補助及協助收入
第 30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31 條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第 32 條
(刪除)
第 33 條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