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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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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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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第 46 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第 47 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第 48 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第 49 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第 50 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第 51 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