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4:00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九十一 節 雞腫頭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雞腫頭症病毒(Avianpneumovirus)以人工感染之胚胎乳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雞腫頭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 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 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至五週齡 SPF 雞隻或雞腫頭症抗體陰性雞八隻,隨機取五隻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三隻為對照組,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選三週齡至五週齡 SPF 雞隻或雞腫頭症抗體陰性雞十三隻,隨機取十隻皮下或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為免疫組,其餘三隻為對照組。疫苗接種後三週採血,分離血清經攝氏五十六度三十分鐘非動化,然後測定雞腫頭症ELISA抗體,免疫組應至少有八十%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