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廢棄物
第 60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適時以合於衛生之方式,處置廢棄物。
第 61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生產及品質管制實驗室之資訊,對可影響產品品質之廢棄物予以明確分類。
第 62 條
廢棄物之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清運之動線,不得影響生產及實驗室作業。
二、採適當之收集、清運、儲存及最終處置措施。
第 63 條
盛裝廢棄物之容器應予以標示,識別其內容物及其他資訊。
第 64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於充分管制下,就廢棄物,以適當方式為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最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