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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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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 招收轉學生統計表.PDF
附件二 修業/轉學說明書.PDF
附件三 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附件四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五 在校生/畢業生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名冊.PDF
附件六 轉科生名冊.PDF
附件七 畢業生(應屆畢業生)名冊.PDF
學生成績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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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更改事項
第 36 條
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
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 37 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
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
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依本部規定辦理。
第 38 條
學生轉科 (組) 及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事項,由各
校自行列管,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