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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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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八 節 栓劑
第 19 條
本標準所稱栓劑,係指供放置於動物體各不同孔道內,其形狀及重量,因使用部位不同而異,通常應用於體溫狀態時即能軟化、熔化或熔解,而發揮其主要治療效能之固體製劑。
第 20 條
栓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栓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無菌試驗依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軟化試驗:須於動物體溫時即能軟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