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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北太平洋海域示意圖.PDF
附件二 _____年度赴北太平洋捕撈秋刀魚之漁船申請書.PDF
附件三 國際識別編號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四 運搬船從事轉載應檢具資料.PDF
附件五 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五之一 海上移轉預報表.PDF
附件六 轉載漁獲物確認書.PDF
附件七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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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第 46 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垃圾或排放污水、油漬。
第 46-1 條
秋刀魚漁船赴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因不可抗力因素掉落海中者,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拾回。
第 47 條
裝載秋刀魚之紙箱外應以適當方式標記漁獲日期。
第 4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