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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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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九 章 附則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垃圾或排放污水、油漬。
秋刀魚漁船赴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因不可抗力因素掉落海中者,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拾回。
裝載秋刀魚之紙箱外應以適當方式標記漁獲日期。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