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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使用中故障、失效或缺陷初步書面報告.PDF
附件二免予適用相關適航標準申請書.PDF
附件三型別檢定證、補充型別檢定證或製造許可證申請書.PDF
附件四型別檢定證.PDF
附件五法規符合性證明飛行試驗規定.PDF
附件五法規符合性證明飛行試驗規定.DOC
附件五之一航空器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建立維持安全之安全管理系統.PDF
附件五之一航空器型別檢定證及製造許可證持有人應建立維持安全之安全管理系統.DOC
附件六型別認可檢定程序.PDF
附件七型別認可檢定證.PDF
附件八補充型別檢定證.PDF
附件九.PDF
附件九.DOC
附件十製造許可證.PDF
附件十之一.PDF
附件十之一.DOC
附件十一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PDF
附件十二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PDF
附件十三申請特種適航證書之條件.PDF
附件十三申請特種適航證書之條件.DOC
附件十四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PDF
附件十五零組件製造者核准申請書.PDF
附件十七適航核准簽證程序.PDF
附件十八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PDF
附件十八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DOC
附件十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PDF
附件二十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申請書.PDF
附件二十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標示牌或標記設置規定.PDF
附件二十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標示牌或標記設置規定.DOC
附表、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費用收取方式.PDF
附表、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費用收取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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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附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1 條
依本規則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附件二十一規定設置標示牌或標記。
第 72 條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除另訂有效期限外,為永久有效。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3 條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費用,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第 7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