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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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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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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賞罰與賠償
第 48 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