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0:59
:::

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附則
銀行及保險公司之募集設立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募集設立,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
金融保險業之募集設立,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