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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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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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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提存所
第 59 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
第 60 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庭長監督之。
第 61 條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兼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定之。
提存所之書記官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
第 62 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提存所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