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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之規
定訂定之。
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預
算,以下簡稱各基金預算,如僅涉營業部分,稱國營事業預算,僅涉非營
業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之編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
辦理之。
八十八年度各基金預算重點如下:
一、應配合國家施政方針及建立亞太營運中心等政策,加強研究發展,改
進業務,並本自給自足之原則,力求有盈無虧,提高經營績效。國營
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應凍結員工調薪,且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
應檢討結束經營。
二、應依據民營化時間表,加速進行民營化工作,妥適編列有關之預算,
增加國庫收入。
三、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業務萎縮及功能不彰之基金或部門應予以裁
撤或簡併,以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四、應參照過去實績,衡量未來業務需要,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 (作業)
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
本與費用,核實盈餘 (賸餘) 之估計。各國營事業並應儘量增加盈餘
繳庫數。至所請由庫增資 (增撥基金) 及彌補虧損 (短絀) 等,除屬
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五、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與社會
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七、各國營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各基金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本零基預算原
則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產投資、現金增
資 (由庫增撥基金) 、轉投資、公積或盈餘轉增資 (公積或賸餘轉撥
基金) 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預算辦理;非確因市場
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引用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以墊款肆應有關支出。擬編預算時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
或類似組織,由國營事業 (基金單位) 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
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新廠、重
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與維持正常營運作業必須之設備者列為計畫
型資本支出;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
畫型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二類,並各按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
分析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
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租賃權益改良) ,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別分
析。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除維持正常營運所需設備汰換及其他無法
評估計畫效益者外,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
與財力負擔及過去投資之實績,先有週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
之評估,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等。分析時應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
資料來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先順
序。其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低於資金成本率者,除為配
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之社會成本或效益,應
予計算或說明。各項計畫均應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行能力,核實編
列年度預算;繼續性投資計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敷支應者,本年
度預算暫緩編列,並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
辦;新興投資計畫,應妥訂完成後之經營管理方式。各計畫中,與目
標無直接關聯之非必要性設施,均不得編列。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
力求撙節,從嚴核列;非業務急需之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
,均暫緩編列。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
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三、產銷 (作業) 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
業務需求、擴充設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提高人員效率等因素
,計算其成長率,縝密估測其量值。
四、成本售價與合理報酬:各項成本,應在不影響工作及產品品質之前提
下,力求撙節,國營事業並應按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
定範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
範圍內隨業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例增減者,屬變動成本。變動成本包
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與生產有關的直接費用,諸如依機器小時
或生產數量核計之設備折舊、水電煤氣費,及部分運輸與行銷等變動
費用,應依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定標準單位變動成本
(率) ,並於預算表內註明。固定成本包括支援性之製造費用,諸如
維護、督導、生產規劃、品質管制及一般行銷、管理等固定費用,應
依增量成本效益分析,按部門或企業整體訂定適當固定金額,然後根
據正常成本訂定公平售價與合理報酬。
五、研究發展計畫:應考慮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作事先評估,注
意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依本院核定之有關規定辦理。凡
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
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出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
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入研究發展費用,並編列預算

六、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基金預算內所列盈餘 (賸餘) 之應解
庫額、虧損 (短絀) 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 (基金) 之由庫增撥或收回
額,應與各該主管機關所編主管歲入、歲出單位預算列數一致,各主
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其
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具全部計畫金額及各年
度分配數額。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
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政院調整標準者
,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彙計表中具體敘明,主管機關並
應詳加審核。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編列
標準不符,或所屬各基金轉投資於同一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一
致者,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具體原因
者外,盈餘 (賸餘) 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