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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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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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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漁船加油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有關其設置、經營及管
理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漁船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
加注燃料之場所。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