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者,亦同。
前項受保護處分之兒童,執行開始前或執行中已滿十五歲者,逕依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不適用第三章之規定。
第 2 條
保護事件之執行,應注意受執行人之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及尊嚴。
第 3 條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