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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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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 (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
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
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軍務辦公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
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