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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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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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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技術、方法、原型、著作等成果及智慧財產權。
二、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第 3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符合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以提升我國海洋科技水準,促進整體海洋產業發展。
第 4 條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運用及違反本辦法之效果,應與執行單位以書面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