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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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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統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基於統計目的及業務需要之統計調查,不包括僅為取得個別資料作個案應用為目的者。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指定統計調查,應由各調查主辦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指定統計調查經各機關以書面提出新增之申請,或因情事變更已非屬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者,中央主計機關得予新增或刪除。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