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2:24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
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
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
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
,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設法提升資源
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