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預算期間 (以下簡稱本預算期間) ,係自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以下簡稱本次總預算) 之
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得由
行政院配合修正。
本次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
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等融資性收支。
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及用途別科目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