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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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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包括左列人員:
推事。
檢察官。
公設辯護人。
公證人。
書記官。
委任以上監所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