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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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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處理本處組織規程之各
項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處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掌本處組織規程規定之有關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