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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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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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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四、本中心與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
六、受委託辦理電影及視聽相關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之國際宣傳。
八、其他與電影及視聽文化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