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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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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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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 3 條
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之補助。
二、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三、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四、繼續僱用之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