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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二: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三:補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四: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五: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六: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七: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九:跨域就業相關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一: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四:在職勞工薪資補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五:僱用失業勞工獎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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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二、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三、經依本條例第九條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
四、經依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就業之勞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