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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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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土地、醫療藥品與器材、治療救護車輛,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年齡之計算,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