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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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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六、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