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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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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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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工會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工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條
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第一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第 5 條
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