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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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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名額,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核定
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核定前項會務委員名額時,應依各該農田水利
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參酌下列原則核定之: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一萬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一萬公頃以上未滿二萬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二萬公頃以上未滿三萬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三萬公頃以上未滿四萬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四萬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面積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一名。
農田水利會應依事業區域內灌溉系統劃分區域,擬定各分區應遴派具會員
資格會務委員名額,併同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會務委員名額,於每屆任期
屆滿三個月前,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層報台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外
;其餘農田水利會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辦理有關初選作業,得請各
農田水利會協助辦理。
登記參加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之遴選候派者,不得為會務委員初選
或複審小組之成員。同一人不得同時登記參加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
候派人。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或補遴派十日前,
公告會務委員遴派有關事宜,並將公告函送各農田水利會張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