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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本辦法適用高度洄游性物種名錄.PDF
附件二、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三、大型圓形鉤示意圖.PDF
附件四、鯊魚繩(shark line)示意圖.PDF
附件五、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六、海鳥忌避措施規格(依據WCPFC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15-03).PDF
附件七、鮪延繩釣漁船漁撈日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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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鮪延繩釣漁業之漁船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沿近海)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或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類高度洄游性物種(附件一)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非經營鮪延繩釣漁業之延繩釣漁船,不得以附件一所列高度洄游性物種為主要漁獲種類。
前二項所稱主要漁獲種類,指漁船當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之高度洄游性物種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 4 條
於沿近海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裝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但總噸位未滿二十,且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者,免裝設VMS。
前項漁船裝設VMS,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確認VMS可正常運作,裝設所需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第一項漁船裝設AIS,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並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正確設定自動識別系統,且正常發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