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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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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以下簡稱 WCPFC公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之 WCPFC公約海域內作業者,並應依遠洋漁業條例及其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辦理。
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以一千六百七十九公噸為限,延繩釣漁船以外之特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之總漁獲配額以三十公噸為限。
前項延繩釣漁船、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延繩釣漁船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一千五百五十公噸,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捕撈之太平洋黑鮪,年度累計達二十公噸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
禁止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