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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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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二 漁獲標識表.PDF
附件三 南方黑鮪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紀錄表.PDF
附件四 降低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減緩措施.PDF
附件五 漁獲監控文件.PDF
附件六 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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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年度:指當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止。
三、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会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第 3 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南方黑鮪之漁撈作業。
第 4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於本辦法指南方黑鮪。
第 5 條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四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太平洋組。
(四)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國內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水域至東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中南印度洋漁區)。
二、西南印度洋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西南印度洋漁區)。
三、太平洋組: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以下簡稱太平洋漁區)。
混獲組漁船,應於該船所取得之太平洋、大西洋或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之作業漁區,捕撈南方黑鮪。
第 7 條
南方黑鮪之作業組別船數,由主管機關依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以下稱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