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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九違反本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十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裁罰標準表.PDF
附表十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裁罰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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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第 3 條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第 4 條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別裁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