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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PDF
附件二之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二之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證明.PDF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PDF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DOC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租賃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租賃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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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航空器登記,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第 4 條
前條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 4-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設置登記簿,統一記載完成之登記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