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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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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指船舶與後線倉棧(含堆貨場)間之貨物裝卸作業,均由自動化機械設備操作完成,全程貨物不落地之專用碼頭。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