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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 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PDF
附件二 遊艇□檢查□註冊申請書.PDF
附件三 遊艇設備基準表.PDF
附件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設計等級對照表.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DOC
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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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 3 條
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非自用遊艇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向乘員示範救生衣穿著方式,並告知乘員救生衣及相關救生設備位置,始得航行。
非自用遊艇遇有水流湍急、灘礁或其他危險時,遊艇駕駛應要求乘員穿著合格之救生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